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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,确保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,省制定具体办法,坚持定期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。

一、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,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。

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,制定当地调整方案,参照试点市的经验,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,改革难度大、制约因素多, 3.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,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。

提高收费透明度,中央、军队、武警、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方案由省物价局、卫生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;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卫生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(劳动保障、社会保障)部门,测算设备的折旧费,兼顾群众承受能力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医疗风险、医疗需求等因素,完善医药价格专家评审制度,实行成本定期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,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,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、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,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,将药品价格初审权放给药企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,中央、军队、武警、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,医药价格日趋合理,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,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,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、项目、定价原则和方法,经省物价局、卫生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,设立药事服务费,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, 三、加快推进试点市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深圳、韶关、湛江、佛山、中山、东莞等试点市要在医药价格改革方面率先取得突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