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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予废止,深圳市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局。

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,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税局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《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》(粤价〔2004〕80号)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,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,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《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【字体: 大 中 小 】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《广东省劳动争议 仲裁收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粤价〔2010〕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(人力资源)局、财政局(委),。